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職權事項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薪酬委員會

薪資報酬委員會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2)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1.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資料
身分別 條件

姓名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員家數 備註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 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獨立董事 陳東生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0
獨立董事 賴調燦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0
獨立董事 吳金山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0
獨立董事 林鴻昌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2
獨立董事 張志朋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ü 0

註:各成員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ü"。

(1)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

(5)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以上,未超過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不在此限)。

(10)未有公司法第30 條各款情事之一。